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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要账公司成功调解残疾赔偿金计算是否应考虑受害人个人体质对伤残等级的影响

发布:上海讨债公司 时间:2026-04-01 点击:0 官网:https://www.xiantiaoxiehui.com/

2023年08月10日,高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倒车过程中,不慎与后方由肖某某驾驶并搭载蒋某某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肖某某、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高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肖某某、蒋某某无责。


原告肖某某受伤后,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5天花费医疗费96046.37元。2023年4月15日,经湖北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肖某某评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另查明,该小型轿车于2023年7月7日在被告某某财保湖北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诉讼过程中,财保湖北分公司申请对受害人肖某某伤残的外伤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肖某某的损害后果为外伤与自身病理基础共同作用所致,被鉴定人肖某某目前的损害后果的外伤参与度评为45%-55%(建议为50%,供参考)。受害人肖某某的残疾赔偿金是否应考虑外伤参与度而减少上诉人的赔偿数额呢?


法律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受害人肖某某的残疾赔偿金是否应考虑外伤参与度而减少上诉人的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交通事故中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本次事故责任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受害人肖某某不承担责任,也即肖某某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肖某某右侧肩关节老年骨关节退变、肩锁关节退行等因为年龄等因素产生的自身退行对外伤造成的伤残等级的评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该个人体质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与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宜认定为“过错”。我国交强险立法也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因此高某某主张肖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应考虑其自身病理基础的影响,请求赔偿数额作相应的扣减,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计算残疾赔偿金时未考虑外伤参与度,并无不当。


案例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残疾赔偿金计算是否应考虑受害人个人体质对伤残等级的影响。法院认为,受害者对事故发生无过错时,个人体质状况虽可能影响伤残等级评定,但仅属事故后果的客观因素,与事故发生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过错,不应减轻赔偿义务人责任。我国交强险立法也未规定需根据受害者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作相应扣减,故赔偿义务人主张扣减赔偿数额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考虑外伤参与度计算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精神和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受害者权益的充分保护及对赔偿义务人责任的合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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